/第四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金庸武侠中的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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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艳福齐天的韦小宝,是否构成重婚罪?

    2.如何界定同居、通奸与重婚之间区别?

    【解读】

    娶七个老婆构成犯罪吗?当然是,如果这七个老婆,全是强抢来的,那简直是犯了滔天大罪,这种人,可以一脚踏死;也当然是,这七个老婆,如果是花钱买来的,也犯了大罪,可以乱棍打死;更当然是,这七个老婆如果是拐来的,也犯了大罪,该凌迟;也更当然是,这七个老婆,如果其中有不是死心塌地跟他而硬留下来当老婆的,一样犯罪,至少得受宫刑。但问题是,如果这七个老婆都是自觉自愿的,怎么办?金庸小说《鹿鼎记》中的韦小宝,娶了七位如花似玉、身份显赫的夫人,这种“七女共事一夫”的婚姻,严重挑战了一夫一妻的现代婚姻制度,在金庸大师的笔下,却是脍炙人口,让人拍案叫绝。对于艳福齐天的韦小宝的婚姻观,应如何评价?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范能否制止或吓阻“婚外情”“婚外性”“婚外子”等现象的发生?如果在现代社会,确实有一夫多妻的事实婚姻存在,其中也并没有胁迫、欺骗、拐卖等行为,怎么办?

    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原始社会早期前婚姻时代,生产力低下,食物缺乏,人类群游生活,智力极其低下,性交都是在性欲支配下任意进行。在那个时期,并不存在调节性交关系的规范,更无所谓婚姻家庭制度。“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吕氏春秋·恃君览》)恩格斯称当时的状况为“杂乱的性交关系”时期,即为乱婚。随着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婚姻家庭的概念及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婚姻家庭制度可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单偶制(即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恩格斯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可见,一夫一妻的单偶制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单偶婚制的发展来看,单偶婚制也分为两种:单复式和双单式,前者是指夫妻一方为单数,一方为复数,有一夫多妻制与一妻多夫制两种;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均为单数,又称为单婚或一夫一妻婚,后者系现代社会最普遍的婚姻制度。不过,单复式在我国封建社会一般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建国前国内很多地区虽然不承认一夫多妻,但承认多妾。在非洲大陆、亚洲的马来西亚等许多穆斯林国家还实行一夫多妻制,一些非洲部落的酋长如乌尼奥罗人(unyoro)须娶妻10至15人,否则与其酋长地位不相称。2011年10月,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穆斯塔法·阿卜杜勒·贾利勒在利比亚全国解放庆典上表示,将恢复在卡扎菲时代被禁止的一夫多妻制。2013年12月,来自美国犹他州的布朗一家由于一夫多妻而被告上法庭,法官当庭宣布禁止一夫多妻制是违反宪法的。

    当今世界各国,一夫一妻制是普遍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均属于特定地域的局部例外情况。但是,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和地区中,如何能够避免事实上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呢?有人认为,即使是现代社会,如果有七个女子,同时爱上一个男子,而他们又自愿和这个男子在一起生活,觉得幸福快乐,虽然遭人侧目,但基于个人自由选择的原则,也不算是什么。这里,有必要对通奸、姘居、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重婚等进行界定和区分。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秘密地、临时性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没有居住或生活在一起。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姘居,也叫非法同居,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或长或短的临时性公开同居,所以不同于事实上的重婚。通奸、姘居都是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虽不属于重婚行为,但从本质上讲也是违背一夫一妻原则的。同居是指异性男女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性的或永久性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按是否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要件,同居分为合法同居和非法同居两类。合法同居一般指已婚配偶间的夫妻生活,而非法同居按同居的主体、期限、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分为未婚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事实婚姻是不完全的婚姻,这种不完全的欠缺主要表现在其形式要件上,即未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一般依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是否补办登记结婚手续为确认、甄别其与非法同居的界限)。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我国法律采取自诉立法方式,即受害人可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重婚在我国法律界定上有两种:民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前者只有法律上的重婚,没有事实上的重婚;后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婚姻家庭领域还有一些常见的现象,如婚外恋、第三者、包二奶、一夜情、包小蜜、置外宅等等,这些均属于婚外性行为,为我国道德所不齿。但很多均属于社会问题,法律很难对其进行详细界定,毕竟国家法律不宜也无法过多介入私生活,特别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

    4.4家庭暴力:公孙止狠断裘千尺筋脉

    【情节】

    相比较于《连城诀》中的人物关系,《神雕侠侣》给我们提供的应该还是一种比较阳光的、正面的人物形象。不过,也不是绝对的,第19回“地底老妇”中揭露的公孙止和裘千尺的关系,就足以证明人心之险恶。

    “我听他哀求之时口口声声地带着柔儿,心下十分气恼,当即取出一枚绝情丹来放在桌上,说道:‘绝情丹只留下一颗,只能救得一人性命。你自己知道,每人各服半颗,并无效验。救她还是救自己,你自己拿主意罢。’他立即取过丹药,赶回丹房。我随后跟去。这时那贱婢已痛得死去活来,在地下打滚。公孙止道:‘柔儿,你好好去罢。我跟你一块死。’说着拔出长剑。柔儿见他如此情深义重,满脸感激之情,挣扎着道:‘好,好。我跟你在阴间做夫妻去。’公孙止当胸一剑,便将她刺死了。

    “我在丹房窗外瞧着,暗暗吃惊,只怕他第二剑便往自己颈口抹去,但见他提起剑来,我正要出声喝止,却见他伸剑在柔儿的尸身上擦了几下,拭去血迹,还入剑鞘,转头向窗外道:‘尺姊姊,我甘心悔悟,亲手将这贱婢杀了,你就饶了我罢。’说着举手往口边一送,将那枚绝情丹吞服了。这一下倒是大出我意料之外,但如此了结,足见他悔悟之诚,我也甚感满意。当时他在房中设了酒宴,殷殷把盏,向我赔罪。我痛斥了他一顿,他不住口地自称该死,发下了几百个毒誓,说从此决不再犯。”

    他不住地只劝我喝酒,我了却了一桩心事,胸怀欢畅,竟然喝得沉沉大醉。待得醒转,已是身在这石窟之中,手足筋脉均已给他挑断,这贼杀才也没胆子再和我相见一面。哼,这当儿他只道我的骨头也早已化了灰啦。”

    【问题】

    1.公孙止挑断裘千尺筋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2.公孙止被迫杀害柔儿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解读】

    《神雕侠侣》中的公孙止与裘千尺,是一对绝情冷酷的夫妻。裘千尺,又称公孙夫人,绰号铁掌莲花,大哥为裘千丈,二哥湘西铁掌帮的帮主裘千仞,丈夫为绝情谷谷主公孙止,有一女儿公孙绿萼。说起来,这对夫妻的性格和做派非绝情谷主人莫属。裘千尺比公孙止大,算是公孙止的半个师父。对公孙止而言,能创下颇有名声的绝情谷,裘千尺算不上贤内助,但绝对可以说是强内助。不知是裘大娘恃功而强,还是脾性就是如此,对丈夫凶是肯定的了,恐怕“夫唱妇随”的温柔劲不是差了一点,而是差了许多。这样的妻子在丈夫面前肯定是讨不到好的,即使你整天忙前忙后、尽心费力,但还是远不如那些整天东不管、西不问,只会在男人面前娇滴滴的女人讨丈夫喜欢。这个道理裘千尺不明白,现下好多女人都不明白,还恨恨地怪丈夫是个没良心的。裘千尺对“丈夫”一词也有自家见解:“丈夫、丈夫,只是一丈,一丈之外,便不是丈夫了。”以这种见解待丈夫,丈夫与妻子成为对头,一点都不意外。公孙止也算得上自私、寡情人中的佼佼者。虽说裘娘子不那么可爱,总不至于做得这般绝情。尤其是挑断裘千尺筋脉行为,这种行为,恐怕已经不仅仅是家庭暴力,而且绝对构成故意伤害罪。

    家庭本来是最安全、最温暖的避风港,但是仍有许多婚姻暴力、对儿童青少年虐待、对尊长的暴力行为、亲子手足间的暴力行为或性虐待等家庭暴力行为,却是隐藏在家门内的秘密。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家庭暴力受害者还有近15%是男性。

    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成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的针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中第一次正式使用“家庭暴力”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第一次作了明确表述。台湾地区甚至在1998年6月24日公布正式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从1999年6月24日起,公权力得以正式介入家庭暴力行为的禁制,家庭暴力行为并非只是“家务事”而已,而成为“社会事件”。

    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规范的“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对身体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施暴者如果以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惧情境的行为,都被定义为“骚扰”,都要受惩罚与管束。具体地说,“家庭暴力行为”,通常包括下列四种:

    第一,身体暴力(身体虐待),包括所有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的种种攻击行为。身体暴力行为的方式,以手、脚直接攻击的比例最高,其余则为使用皮带、木棍、家具等物品,甚至农药、硫酸、盐酸、电击棒、刀子、剪刀、枪械等武器。其中最常发生的是打、砍、泼毒及下毒。施暴者通常不会只用一种方法,有时则是多法兼施。

    第二,言语暴力(言语虐待),指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者。包括以言语威胁、恐吓、恶言辱骂、恶意诽谤、使用伤害他人的自尊的言语等,足以引起他人强烈的不舒服情绪的言语。例如吼叫,尖酸刻薄讽刺,威胁要伤害对方或其家人、小孩或朋友,扬言使用暴力,侮辱对方或为不实的指控等等,均属言语暴力。

    第三,性暴力(性虐待),指在违反个人意愿下,受害者被强迫从事性行为或某一种性交方法,使其身心受损的虐待行为。包括对受害者胸部或阴部的攻击,或用武力或身体暴力胁迫受害者进行性活动。例如强迫受害者与施暴者进行性行为、强迫受害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胁迫受害者从事特别而其不想要的性行为、在受害者有病时迫使从事性行为或胁迫有性变态的性行为等等。

    第四,精神(心理)暴力(精神虐待),指施暴者的行为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备受困扰的虐待行为,例如威胁自杀、干扰睡眠、控制受害者与外界的关系、不准受害者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质问“孩子是谁的”、逼问受害者的行踪、嘲笑侮辱受害者的朋友、不实指控受害者有外遇、极度妒忌吃醋、跟踪、监视等,均属精神虐待。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罪”,但这属于归类罪名而应其所成立之罪处罚,如杀人、伤害、遗弃、抢夺、恐吓等罪。

    公孙止被迫杀害柔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从故事情节来看,公孙止当然坏,但是有很多坏人,并不讨厌,欧阳锋就并不讨厌。可是公孙止的讨厌程度,远在他坏的程度之上,这样讨厌的人,后来和裘千尺一起摔死,真是便宜他了。本来,公孙止因为遭受裘千尺的死亡威胁,在他和柔儿之间只能“二选一”,他如果真的按照他所说的“我跟你一块儿死”,倒也是一个真男儿,谁知道他竟然是骗柔儿。“相约自杀”方式在当今的网络社交群屡见不鲜,轻生者往往通过网络社交工具传播消极观念和自杀手法,并相约二人以上一起实施自杀行为,引发公众担忧。从目前的有效案例来看,如果相约自杀双方均已死亡,则均无刑事责任;一方死亡另一方生存的,生存一方多被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如果死亡一方是生存一方协助甚至实施杀害行为的,则更是毫无疑义定为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公孙止的行为,绝对属于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至于因为受了裘千尺的胁迫,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二选一”中决定选择自己存活让对方死,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该情节有点类似于美国学者萨伯提供的“洞穴奇案”,其中14位法官提出了14种不同的观点。我们在这里,就将公孙止的行为暂搁置,毕竟法律与人情之间,太难决断。

    4.5乘机性交:尹志平借乱迷奸小龙女

    【情节】

    《神雕侠侣》第7回“重阳遗篇”中,记录了金庸迷们最为痛恨、最为郁闷的一段戏:无拘无束的杨过和冰清玉洁的小龙女本来是天生的一对伴侣,结果竟然发生了不可思议的结局。以至于后来金庸作订正版的时候,很多读者强烈呼吁要修改这一段,不能让尹志平破坏了小龙女的贞洁。

    小龙女麻软在地,又是好气又是好笑,心想自己武功虽然练得精深,究是少了临敌的经验,以致中了李莫愁暗算之后,又遭这胡子怪人的偷袭,于是潜运九阴神功,自解穴道,吸一口气向穴道冲袭几次。岂知两处穴道不但毫无松动之象,反而更加酸麻,不由得大骇,原来欧阳锋的手法刚与九阴真经逆转而行,她以王重阳的遗法冲解,竟然是求脱反固。试了几次,但觉被点处隐隐作痛,当下不敢再试,心想那疯汉传完功夫之后,自会前来解救,她万事不索于怀,当下也不焦急,仰头望着天上星辰出了一会神,便合眼睡去。

    过了良久,眼上微觉有物触碰,她黑夜视物如同白昼,此时竟然不见一物,原来双眼被人用布蒙住了,随觉有人张臂抱住了自己。这人相抱之时,初时极为胆怯,后来渐渐放肆,渐渐大胆,小龙女惊骇无已,欲待张口而呼,苦于口舌难动,但觉那人以口相就,亲吻自己脸颊。她初时只道是欧阳锋忽施强暴,但与那人面庞相触之际,却觉他脸上光滑,决非欧阳锋的满脸虬髯。

    她心中一荡,惊惧渐去,情欲暗生,心想原来杨过这孩子却来戏我。只觉他双手越来越不规矩,缓缓替自己宽衣解带,小龙女无法动弹,只得任其所为,不由得又是惊喜,又是害羞。

    【问题】

    1.尹志平在这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小龙女如顾及名节不告诉,后果如何?

    【解读】

    在《神雕侠侣》的书中,小龙女的处女之身被破,也就是她的第一次性关系是在自己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尹志平发生的。书上写得非常明白,这一点是毫无疑问与争议的,几乎每一个金庸迷都对那个道士奸污小龙女这种“鲜花插牛粪”式的悲剧感到痛心。人类情欲,本乎天性,但我国历来重视伦理教化、三纲五常,对于妨害风化的行为,历代均有处罚的规定。近代学者多主张性自由乃人格自由之一,凡有秽德淫行,尤其男女间的不正行为,其情节较重者,均以法律相绳,以端正社会善良风俗,维护固有道德。金庸小说里的情爱世界,不断揭示爱与性、爱与死、爱与仇恨,及爱与宿命的种种情欲纠葛,在《神雕侠侣》一书中,全真教道士尹志平对小龙女的情思欲动,更揭示了爱与人性间的矛盾,值得深入探索。杨过与小龙女本是一对“金童玉女”、天造地设的璧人,但他俩为真情真爱所经历的波折与劫难,最是令人动容。小龙女被丧失理智的欧阳锋点了穴道,却被暗恋小龙女已久的全真教第三代弟子尹志平乘虚而入,小龙女以为是杨过而坦然失身。杨过不知就里,依然叫她“姑姑”,使得小龙女误以为杨过不负责任,伤心失望之余,绝裙而去。杨过不知前因后果,只叫他肝肠欲断、不知所措。他们两人真心相爱、至性至情,却又聚少离多,谁怜小龙女非情失贞之哀?就法论法,杨过和小龙女之间诸多波折,起因还是尹志平乘机奸污小龙女,对其行为该当何罪呢?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该行为的定罪量刑均不相同。我国台湾地区将其定性为“趁机性交罪”,是指对于男女利用其心神丧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碍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的犯罪。台湾地区的“性交”采广义的理解,包括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即一般所称的“口交”“肛交”等异态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均属刑法上的“性交”行为。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犯趁机性交罪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13年9月3日,台湾元大金控董事李岳苍的儿子李宗瑞因下药迷奸多名女性,被台湾地方法院以“乘机性交罪”判处22年4个月有期徒刑,民事赔偿1425万台币(约合293万元人民币)。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乘机性交罪,相关行为一律定性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过,大陆地区司法实践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即为强奸罪的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强奸男性、“口交”“肛交”等异态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情况可能定性为伤害罪、猥亵罪、侮辱罪等。

    严格意义上说,趁机性交罪与强奸罪应该有所区别,前者毕竟存在一方糊里糊涂对对方身份的误解,和直接强行奸污的做法还是有区别的。据《楚天金报》2014年9月报道,湖北团风县一对夫妻吵架,丈夫一脚踹坏房门,未及时修理。结果一名男子半夜轻松入室,盗窃钱财后,将裸睡的妻子强奸。此时被强奸的妻子和小龙女的处境一致,以为实施性交行为的是自己的爱人。趁机性交罪与强奸罪在起诉方式上也不一致,台湾地区刑法中,趁机性交罪原规定为须告诉乃论,但在1999年修正时,鉴于被害人常碍于名节而不提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致行为人食髓知味,一犯再犯,乃改采为非告诉乃论之罪。大陆地区则比较简单,强奸罪属于八大重罪之一,必然是公诉不允许私了。本案中,按照台湾地区法律,尹志平乘小龙女心神丧失、无法动弹,不能抗拒而为性交,构成趁机性交罪。与刑法普通强制性交罪及加重强制性交罪构成要件不相符合。假设小龙女为顾及名节,而隐忍不提出告诉,台湾地区检察官仍应依法侦查起诉,法院仍应依该条项论罪科刑。当然,必须肯定一点的是,尹志平的行为是一种罪行,就算他不是全真教道士,不必遵守什么淫戒,他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可饶恕的罪行。加之其道士身份,全真派以及与之接近的隐仙派等,由于修炼孤身修行的清净丹法,禁止门人婚娶,并将断淫作为修道的重要标准,更不谈与他人性交。因此,尹志平必然要承受法律和门规双重责任,最后其死在小龙女面前,也算是一种忏悔吧!这里面,欧阳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客观来说,欧阳锋等于间接“帮了尹志平一把”。否则,你怕人家偷听,把她赶走就算了,为什么还点住她的穴道呢?传授武功的时间长短也很好配合了尹志平。

    不过,在真实的历史上,尹志平可不是这样的人。尹志平(1169-1251年),为金末元初著名全真教道士。字太和,祖籍沧河北,宋时徙居莱州(今山东莱州市)。生于金大定九年(1169年)。幼颖悟,读书日记千余言。年十四遇马钰,后参丘处机于栖霞,又问《易》于郝大通,受箓法于王处一。丘处机卒时遗命志平嗣教,是为全真道第六代掌教宗师。当掌教11年后,以年老为辞,请李志常代主教席,而隐居修炼。宪宗元年(1251年)春尹志平逝世,中统二年(1261年)诏赠“清和妙道广化真人”,至大三年(1310年)加赠“清和妙道广化崇教大真人”。也许是金庸觉得自己小说对尹志平的描写,有点太过厚诬古人,于是在新版《神雕侠侣》中将奸污小龙女的全真道士改为虚构的甄志丙。

    4.6玩忽职守:赐婚使履职期间试云雨

    【情节】

    《鹿鼎记》第29回“卷幔微风香忽到瞰床新月雨初收”中,记载了韦小宝作为云南赐婚使,带建宁公主到云南和吴三桂之子吴应熊成婚的过程。不过,韦小宝在这里的身份可不仅仅是赐婚使,更像是“试婚使”。

    他回宫不久,便有太监宣下朝旨,封韦小宝为一等子爵,赐婚使,护送建宁公主前赴云南,赐婚平西王世子吴应熊。吴应熊封三等精奇尼哈番,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

    待替她接续腿骨上关节时,公主伏在他背上,两人赤裸的肌肤相触,韦小宝只觉唇干舌燥,心中如有火烧,说道:“你给我坐好些!这样搞法,老子可要把你当老婆了。”公主昵声道:“我正要你拿我当老婆。”手臂紧紧搂住了他。韦小宝轻轻一挣,想推开她,公主扳过他身子,向他唇上吻去。韦小宝登时头晕眼花,此后飘飘荡荡,便如置身云雾之中,只觉眼前身畔这个贱货狐狸精说不出的娇美可爱,室中的红烛一枝枝燃尽熄灭,他似睡似醒,浑不知身在何处。

    ……

    一行人缓缓向西南而行。每日晚上,公主都悄悄叫韦小宝去陪伴。韦小宝初时还怕师父和天地会的同伴知觉,但少年人初识男女之事,一个娇媚万状的公主缠上身来,哪肯割舍不顾?便算是正人君子,也未必把持得定,何况他从来不知伦常礼法为何物。起初几日还偷偷摸摸,到后来竟在公主房中整晚停宿,白天是赐婚使,晚上便是驸马爷了。众宫女太监一来畏惧公主,二来韦小宝大批银子不断赏赐下来,又有谁说半句闲话?

    【问题】

    1.如何认定韦小宝与建宁公主的不正当两性行为?

    2.作为赐婚使,韦小宝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解读】

    建宁公主(1641-1704年),清太宗皇太极的第十四个女儿。但她为世人所知的是,应该是通过金庸《鹿鼎记》中的描述,她最后成为主人公韦小宝的七位夫人之一。历史上真有一个建宁公主,根据《清史稿》,建宁公主的全名是“和硕建宁长公主”,她是清太宗皇太极的第十四个女儿,应是康熙之姑姑,《鹿鼎记》将她安排成康熙的妹妹。其母为皇太极庶妃察哈尔部蒙古奇垒氏。初号和硕公主。顺治十年(1653年)13岁时嫁给平西王吴三桂之子吴应熊。十四年晋封为和硕长公主。十六年(1659年)12月被封为和硕建宁长公主,后改为和硕恪纯长公主。吴应熊与公主婚后,顺治十年(1654年)授三等子爵,十四年加少保兼太子太保,康熙七年(1668年)晋少傅兼太子太傅。十四年因其父吴三桂反叛清廷,同其子吴世霖皆被清廷处死。吴应熊死后,康熙皇帝经常下诏慰藉公主,谓其“为叛寇所累”。四十三年(1703年)公主去世,时年63岁。不过,《鹿鼎记》中的建宁公主,则是一个有点心理变态的施虐狂兼受虐狂,常常是刚才还打得韦小宝鼻青脸肿、嘴歪眼斜,转瞬间就跪在地上大叫“桂贝勒”了,这里面可能涉及复杂的心理问题。在《鹿鼎记》中,金庸将其改写为一个前明将领毛文龙之女毛东珠和神龙教徒瘦头陀的“杂种”。

    赐婚的对象,历朝历代都有所不同,可以归为以下几类:第一,功臣之后,皇室联姻对象多为功臣的后代子弟,这个是历代皇室的联姻主要对象,建宁公主与吴应熊正是如此。第二,世家大族子弟,这个主要在东晋,唐代比较多见。第三,处于巩固联盟,安抚附属国,清代最为明显,清代公主多嫁到蒙古各部,以科尔沁最多,号称北不断亲。历史上的赐婚很常见,西汉时期,吕后把窦姬赐给文帝,孙吴时的孙权把向姬赐给孙和,唐代宗赐庄宪于顺宗李诵。曹魏灭掉蜀国时,也把蜀国宫人赐配给无妻的将官。后唐时期,庄宗被刘后逼迫,不得不把自己的爱姬赐给元行钦。明朝英宗也曾将孝贞赐给明宪宗朱见深。清帝所选的“秀女”除去作后宫妃嫔以外,也常常赐配给帝王的近支宗亲作妻妾。作为赐婚使,韦小宝与建宁公主在赴云南赐婚途中,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行为,显然属于通奸行为。正如第三章中提及的,在我国传统习俗中,男女订定婚约后在结婚前,女方负有贞操义务,不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建宁公主显然违背了贞操义务,属于不守妇道。

    虽然现代社会不同,订婚后与人通奸,只能说明其对爱情不专,对将来的夫妻共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可为男方解除婚约的原因。不过,满族人的贞洁观毕竟与汉族不完全相同。满族的先人女真人,对于未婚女性的性行为基本上是不加限制的,女性可以很自由地和喜欢的男性进行性行为。贞洁观的形成是随着后金政权建立以后,而逐渐形成并增强的。在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对女性婚前的性行为仍然没有限制,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后妃就有多位是已婚和丧偶再嫁的女性。这一时期在满族中“收继婚”(简单说就是兄妻弟妹、弟妻兄嫂等婚姻习俗)的盛行,也不允许对满族妇女贞洁的过分要求。满族妇女贞洁观念的形成应是在顺治时期,从顺治开始满族人由于与汉族接触的增加,生活方式和习俗逐步向汉族靠拢。原有的满族妇女较自由的性行为受到了限制,贞洁观念逐步地形成。当然这其中有个过程,但在康熙时期满族妇女已经和汉族妇女的贞洁观念基本接近。可见,从时间上看,建宁公主所处的时代,正是满族习俗向汉族习俗学习、靠拢的过程中,金庸所塑造的刁蛮、不顾贞洁的建宁公主,基本吻合时间上的要求。

    由于婚约与通奸的关系及后果,我们前面一章已经论述,这里不做赘述。这里需要探讨的是,作为赐婚使,韦小宝与建宁公主通奸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但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韦小宝与建宁公主的通奸行为显然不属于过失,而是故意实施的,因而不宜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可能更为合适。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经常与玩忽职守发生重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者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是出于过失。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4.7非法拘禁:任我行令狐冲太湖地狱

    【情节】

    《笑傲江湖》第20回“入狱”中,记载了令狐冲和任我行在太湖地狱匪夷所思的“换位”。这次“换位”是由向问天主导、任我行主演、令狐冲和江南四友糊里糊涂成为配角的一场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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