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程序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金庸武侠中的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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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丐帮主持的会议到底要处理什么事情?

    2.丐帮的本次审判是否符合程序法精神?

    【解读】

    北宋中期的某日,一片杏子林中(估计应该在今天无锡附近),丐帮主持了一次隆重的开庭活动。中国历史上是有丐帮的存在,当然丐帮帮主没有打狗棒,也不懂降龙十八掌,但丐帮势力确实很大,据学者周德钧先生所著《乞丐的历史》记载:从文献史料上看,宋代确乎有丐帮之活动,在当时的城市中,尤其是通都大邑中,作为丐帮首领与标志的帮主——“团头”之名即已出现,宋元话本及稗记小说中多见“团头”一名,最典型的就是《今古奇观》中“金玉奴棒打薄情郎”一节的记载。既然有了帮主,当然就有丐帮。故而,丐帮之形成于两宋时期,当无疑义。宋代的丐帮大体以名都大城、集镇里社为聚集活动中心,他们尚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组织,多数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群体特征,元明时期亦大致如此。社会史的研究进一步表明,丐帮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和中国古代秘密会社的发展历程大体是一致的,即它们大都形成于两宋时期,发展于元、明时期,大盛于清代及清末民初之际。

    根据金庸先生的《天龙八部》描述:丐帮的宋奚陈吴四大长老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乔峰违约一案。按理,合议庭一般都是单数成员,为的是能分出多数人意见,不过本案四位法官意见出奇一致,也就不用拘泥于小节了。大智分舵舵主全冠清担任检察院主控官,昭示此案已经由民事上升到刑事。丐帮众弟子是陪审团,代表正义公理选择支持哪一方。段誉和慕容家的员工及亲戚算是旁听的群众。马夫人是重要证人,而后谭公谭婆等证人也相继赶到。这般阵势,十分了得。按理,乡野之中,大不了就设一个两三人的人民法庭,但此案非同寻常,所以丐帮全体出动,算是巡回审案。在美国建国之初,法官也是这么做的,估计是学习了我国宋代法官严谨的工作作风。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立巡回法庭。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设立了两个巡回法庭,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6年11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沈阳市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再增设四个巡回法庭。不过,巡回法庭的审理范围显然不仅局限于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就再审了一个刑事案件,对广受社会关注的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丐帮进行的本次庭审活动的被告,便是大英雄乔峰。原来,当年丐帮的前任帮主汪剑通和高级员工乔峰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合同的内容大致是,如果乔峰能满足如下条件:一、闯过智力陷阱三大难关,二、立得奇功七件,便可任命为帮主,享有所有帮主的权力,并要为丐帮弟子生存与道德负责。乔峰达到了条件,招标成功。可是,汪老汉狡猾无比,这份合同居然是ab卷的。我们前面看到的是a卷,还有一个b卷,内容是:如果乔峰亲辽叛汉,则就地免职、开除丐籍,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直至判处死刑。在本案的庭审中,乔峰机变果断、自残肢体,收买(或感动)了四位法官,但是,证人马夫人等的出现,使得庭审能够继续进行。不过乔峰此举还是使本案成了人情案,法官没有判他死刑,只是让他交出了单位公章——打狗棒,被就地免职。

    当然,此案很有蹊跷,因为身世故事是真,可亲辽叛汉是假。此后,乔峰变成了萧峰,他扮演了私家侦探的角色,带着助手阿朱追查真相。当一切都真相大白,我们才知道,他是被陷害的,但他的双手已经沾满了汉人的鲜血,阿朱也已殉职。我们很同情萧峰,不过,我们也知道,在法制不健全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要理解冤假错案的存在和不可避免。在距那时已近千年的现在,某人的妻子失踪了,他还不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坐了11年的牢。某人根本未杀人,结果还不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得到执行。从后来的悲剧看,对于本来可以单纯快乐一生的乔峰来说,变成萧峰,是他被无辜追究的最大违约责任。其实,公诉人全冠清也好,证人马夫人也罢,都只能证明乔峰应该是萧峰,并无法证明他亲辽叛汉的行为,他原来根本也没有实施这种行为。但《天龙八部》似乎提供了一个这样的样本:辽汉势不两立,所以萧峰就是“敌人”。

    但是,这种辽汉对立显然是金庸老先生的臆想,其实在他的其他小说中都提供了相反的例证。《神雕侠侣》第103回“三世恩怨”中提及的耶律楚材,就是元朝的三朝元老,又是元朝的开国功臣,从名字上可见是契丹人。后来继任丐帮帮主的耶律齐,也当然是契丹族。耶律齐是金庸笔下正面人物中的一个典型。……妙的是,耶律齐是耶律楚材的第二个儿子,而耶律楚材是蒙古国大丞相,虽然后来失势,但耶律齐的出身从来没有人追究,只有最后在争丐帮帮主之位时,才由霍都提了一下。耶律齐的身份,直到他快当上丐帮帮主之时,才被霍都叫出来,但耶律齐回答说父亲被蒙古皇后毒死,哥哥被杀,倒也应付了过去。若不是郭靖女婿,当时只怕至少会有一阵群情轰动。这样,一个契丹人,还是蒙古国丞相的儿子,都可以当宋代丐帮的帮主,为什么萧峰就不行呢?从段誉是段皇爷的爷爷这个史实可以看出,萧峰和耶律齐两人相隔的时间大概最多也就是100年,可见,金庸老先生在这两段故事中的说法是不一致的。或者说,身份是否会成为被告人的一个记号,主要还是看审判者的意图,想搞你下去的时候就是重要标志(如乔峰),想让你上去就不是重要标志了(如耶律齐)。

    5.5卧底侦查:青城诸保昆华山劳德诺

    【情节】

    卧底侦查的事情,在金庸的武侠小说中,也有不少描述。当然,其中最经典的莫过于《天龙八部》第13回“水榭听香指点群豪戏”中的诸保昆。

    诸保昆眼光中陡然杀气大盛,左手的钢锥倏忽举到胸前,只要锤子在锥尾这么一击,立时便有钢针射向王语嫣……就在此时,一人斜身抢过挡在王语嫣之前,却是段誉。

    王语嫣微笑道:“段公子,多谢你啦。诸大爷,你不下手杀我,也多谢你。不过你就算杀了我,也没用的。青城、蓬莱两派世代为仇。你所图谋的事,八十余年之前,贵派第七代掌门人海风子道长就曾试过了。他的才干武功,只怕都不在你之下。”

    ……

    司马林寻思:“要杀诸保昆这龟儿子,须得先阻止这女娃子,不许她指点武功。”正在计谋如何下手加害王语嫣,忽听她说道:“诸相公,你是蓬莱派弟子,混入青城派去偷学武功,原是大大不该。我信得过司马卫老师父不是你害的,凭你所学,就算去教了别的好手,也决不能以‘破月锥’这招,来害死司马老师父。但偷学武功,总是你的不是,快向司马掌门赔个不是,也就是了。”

    《笑傲江湖》第36回“伤逝”中,林平之和劳德诺的对话,揭露了劳德诺的卧底身份。

    林平之不去理她,向劳德诺道:“劳兄,你几时和左掌门结交上了?”劳德诺道:“左掌门是我恩师,我是他老人家的第三弟子。”林平之道:“原来你改投了嵩山派门下。”劳德诺道:“不是改投嵩山门下。我一向便是嵩山门下,只不过奉了恩师之命,投入华山,用意是在查察岳不群的武功,以及华山派的诸般动静。”

    令狐冲恍然大悟。劳德诺带艺投师,本门中人都是知道的,但他所演示的原来武功驳杂平庸,似是云贵一带旁门所传,万料不到竟是嵩山高徒。原来左冷禅意图吞并四派,蓄心已久,早就伏下了这枚棋子;那么劳德诺杀陆大有、盗紫霞神功的秘谱,自是顺理成章,再也没甚么稀奇了。只是师父为人机警之极,居然也会给他瞒过。

    ……

    劳德诺咬牙切齿地道:“当年我混入华山派门下,原来岳不群一起始便即发觉,只是不动声色,暗中留意我的作为。岳不群所录的辟邪剑谱上,所记的剑法虽妙,却都似是而非,更缺了修习内功的法门。他故意将假剑谱让我盗去,使我恩师所习剑法不全。一到生死决战之际,他引我恩师使此剑法,以真剑法对假剑法,自是手操胜券了。否则五岳派掌门之位,如何能落入他手?”

    【问题】

    1.青城派诸保昆和华山派劳德诺的身份如何?

    2.诸保昆和劳德诺的卧底行为应当如何界定?

    【解读】

    诸保昆,何许人也?即便是看过金庸小说《天龙八部》的人也不一定记得他。这个人只在《天龙八部》第13回里出现过一次,而且篇幅也不长,却把江湖帮派之间仇怨的血腥、残酷和没有理性描写得通通透透,让人读罢毛骨悚然!山东半岛的蓬莱派和四川青城派,百余年前结下了怨仇,两派寻仇的结果,青城派非四川人不收入门墙,蓬莱派的都灵子找到了一个四川大户人家的儿子诸保昆,用计收徒,授以武艺,平时一句话也不开口,唯恐诸保昆学了一句半句山东口音。然后,再派诸保昆混进青城派中,伺机而动。青城当家司马卫,七八年来对待诸保昆情意颇厚,使得诸保昆不知如何是好。司马卫被杀后,他也随着青城门人一同来到江南,替司马卫报仇,以报师恩。劳德诺原本乃嵩山派弟子,当时被左冷禅安排带艺求师,拜入华山派掌门岳不群门下,为令狐冲后第二名弟子。劳德诺处心积虑先在六师弟陆大友被点穴情况下,将其杀害,偷取《紫霞秘籍》,后又盗得岳不群所造假《辟邪剑谱》,最终引火上身,自取灭亡。相较于岳不群的奸诈,劳德诺像个傻子一样。作为一个人来说,劳德诺还是具有许多美德——忠心、勇敢、忍辱负重……在残酷的嵩山与华山的斗争中,劳德诺起到了扭转乾坤的作用。没有他,左冷禅不会失败,岳不群也不会最终毁灭。

    诸保昆和劳德诺的卧底行为是否属于卧底侦查?卧底侦查一般是指侦查机关选派专门的侦查人员,通过改变身份,获得犯罪分子的信任,在一定期限内潜伏于犯罪组织内部,收集犯罪组织的内幕信息,或者从内部瓦解犯罪组织,以配合案件侦破的一种秘密侦查方式。运用卧底侦查的方式打击犯罪,为各国法律所认同。美国最早关于卧底侦查的立法是《洗钱控制法》,授权政府使用卧底勤务或线民的方式侦查违法金融交易活动,后来卧底侦查逐渐法制化。德国1992年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卧底侦查的条款,并在1994年的修正案中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也提出了“卧底侦查法”新草案。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隐匿身份侦查自古就有,一直存在,只是游离于法律之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隐匿身份侦查写入法律,使隐匿身份侦查有法可依。

    隐匿身份侦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隐匿身份侦查也称为秘密侦查,包括卧底侦查、化装侦查和诱惑侦查等形式。实务中更多地将其俗称为“私访”,泛指侦查等人员在不暴露自己身份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所有侦查(调查)活动,它以获取犯罪情报、证据为目的,但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上,它既可以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也可以不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如《十五贯》中的况钟化装成算命先生到破庙里为娄阿鼠算卦查明案情,就是典型的隐匿身份侦查。狭义的隐匿身份侦查专指侦查机关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选派侦查人员或选定其他公民隐匿身份,采取接近侦查对象、深入犯罪组织内部、提供犯罪条件等方法,获取犯罪情报、证据或抓获犯罪人的一种侦查措施,它与广义的隐匿身份侦查的区别在于,它仅直接针对侦查对象实施。家喻户晓的杨子荣假扮胡彪打入匪窟活捉座山雕就是狭义的隐匿身份侦查。

    与隐匿身份侦查类似的用语,还有刑事特情、侦查圈套等,这些都属于一种特殊的或者秘密的侦查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适用上应当坚持最后的手段性(即其他侦查手段无效或者无法适用时才能采用)。当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刑事特情在司法实践中也被称为线人,由非侦查人员充任,一般多为有犯罪前科、能够活动于犯罪团伙内部或者周围的人员,刑事特情并不更改姓名或身份,对侦查人员仅仅提供线索,一般不做其他取证工作;卧底一般应当是侦查人员充任,多改变了姓名和身份且需要伪造新的职业。在侦查圈套(其实与诱惑侦查混用)中,既有可能使用刑事特情也有可能使用卧底侦查人员,甚至二者并用。卧底侦查和侦查圈套中的侦查(卧底)人员的具体任务也略有区别:卧底侦查中的侦查人员主要任务就是收集犯罪线索和情报,并不主动引导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而侦查圈套中的侦查人员一般需要设计一个陷阱,以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并当场抓获。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隐匿身份侦查,与刑事特情不完全相同。诸保昆和劳德诺的卧底行为,除了主体身份有点勉强外(不是侦查人员,也不是受侦查机关指派),基本吻合卧底侦查或者隐匿身份侦查的要件。

    刑事特情、卧底侦查、侦查圈套等均属于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这一点没有疑义。不过,由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提供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文译本中,英文undercoveroperations被翻译为“特工行动”。特工一词来源于美国,美国打击经济犯罪领域就存在一个特工局,美国特工局主要负责假币犯罪、信用卡、支票、atm诈骗、伪造犯罪的秘密侦查工作;联邦调查局(fbi)的工作人员也一般被称为特工人员。我国传统上没有特工一说,新中国建国前后一段时期,对于美国等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派遣的以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秩序为目的的人员,我国称之为特务,如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中就有关于对于汉奸、特务及内战战犯等案件的处理规定。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特务罪,但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予以废除,因此我国现阶段没有特务一说,与之相似的只有间谍(刑法第110条)。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undercoveroperations译为秘密侦查措施或者隐匿身份侦查还是比较适宜的,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际。

    5.6强奸合奸:杨逍纪晓芙夏雪宜温仪

    【情节】

    金庸小说中的爱恨情仇,历来是其武侠的重要主线之一。不过,由强奸变成合奸,金庸小说中提供了两个经典的样本。其一就是《倚天屠龙记》第13回“不悔仲子逾我墙”中描写的杨逍和纪晓芙之间的不悔故事。

    纪晓芙知道今日面临重大关头,决不能稍有隐瞒,便道:“……弟子向西行到川西大树堡,在道上遇到一个身穿白衣的中年男子,约莫有四十来岁年纪。弟子走到哪里,他便跟到哪里。弟子投客店,他也投客店,弟子打尖,他也打尖。弟子初时不去理他,后来实在瞧不过眼,便出言斥责。那人说话疯疯癫癫,弟子忍耐不住,便出剑刺他。这人身上也没兵刃,武功却是绝高,三招两式,便将我手中长剑夺了过去。

    ……

    纪晓芙道:“弟子千方百计,躲避于他,可是始终摆脱不掉,终于为他所擒。唉,弟子不幸,遇上了这个前生的冤孽……”说到这里,声音越来越低。灭绝师太问道:“后来怎样?”

    纪晓芙低声道:“弟子不能拒,失身于他。他监视我极严,教弟子求死不得。如此过了数月,忽有敌人上门找他,弟子便乘机逃了出来,不久发觉身已怀孕,不敢向师父说知,只得躲着偷偷生了这个孩子。”

    灭绝师太道:“这全是实情了?”纪晓芙道:“弟子万死不敢欺骗师父。”

    灭绝师太沉吟片刻,道:“可怜的孩子。唉!这事原也不是你的过错。”

    其二是《碧血剑》中提供的强奸合奸版本。有人认为,袁承志是《碧血剑》中当然的主角,也有人认为一直没有正式出现的金蛇郎君夏雪宜才是真正的主角。《碧血剑》第5回“山幽花寂寂水秀草青青”记载了温仪和金蛇郎君的生死情怀。

    袁承志见她双目红肿,脸色憔悴,知她伤心难受,默默无言地坐了下来,寻思:“听青青说,她母亲是给人强奸才生下她来,那人自是金蛇郎君了。五老对金蛇郎君深恶痛绝,青青提一声爸爸,就被她二爷爷呵斥怒骂。可是她妈妈听得金蛇郎君逝世,立即晕倒,伤心成这个样子,对他显然情意很深,其中只怕另有别情。”

    《碧血剑》第6回“逾墙搂处子结阵困郎君”中,温仪的一句话,充分说明了两人的关系。

    温仪望着天空的星星,出了一会神,缓缓地道:“他是我丈夫,虽然我们没拜天地,可是在我心中,他是我的亲丈夫。”

    ……

    温仪道:“我在家里等了三个月,一天晚上,忽然听得窗下有人唱歌,一听声音我就知道是他到了,忙打开窗子让他进来。我们见了很是欢喜。这天我就和他好了,有了你这孩子。那是我自己愿意的,到如今我也一点不后悔。人家说他强迫我,不是的。青儿,你爸爸待你妈妈很好。我们之间一直很恩爱。他始终尊重我,从来没强迫过我。”

    【问题】

    1.有什么证据证明杨逍、夏雪宜的强奸行为?

    2.被害人态度转变能否改变强奸罪名的认定?

    【解读】

    纪晓芙,女,金庸武侠小说《倚天屠龙记》中的人物,为峨眉派弟子,被父亲婚配给武当七侠之一的殷梨亭。但在被明教光明左使杨逍强奸后与之私定终身,最后被其师父灭绝师太处死,其女杨不悔。温仪,女,《碧血剑》中女主角温青青生母,金蛇郎君夏雪宜的爱人(用妻子不合适,他们没结婚;用情人更不合适,这侮辱了那段感情)。温仪的遭遇,与纪晓芙有一点点相似,她们同是爱上了原先强迫她们的男子,同是为他们产下私生女儿,同样忍受世人歧视非议而不后悔。温仪完全不懂武功,她的叔父奸杀了金蛇郎君夏雪宜的姐姐,又杀害了他全家,夏雪宜发誓十倍报仇。温仪被夏雪宜掳去时是个天真年轻的姑娘,她誓死不从,夏雪宜竟然心软爱上这女孩子,不但毫不侵犯,送她回家,还看她份上,停止了报复行动。但温仪家人怀疑她失贞,与她疏远。一个夜里,他冒险探她香闺,两人发生了关系。温仪后来郑重向女儿温青青说:“那是我自己愿意的。到而今我也一点不后悔。人家说他强迫我,不是的。他始终尊重我,从来没强迫过我。”

    严格意义上说,杨逍与夏雪宜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杨逍最开始强奸纪晓芙的时候,纪晓芙是不愿意的,后来才爱上杨逍;但夏雪宜不同,他并没有奸污温仪,只是把她掳去了又“原物返还”,两人后来的性关系绝对是自愿的。所以,纪晓芙在失身时,究竟有多少强迫成分?她和杨逍在一起时,得到了什么样的快乐,才使她将女儿命名为不悔……男女之间的爱情,根本是不能以常理来揣度的,是一种根本虚无缥缈、无可捉摸、没有道理可讲的事。现在,以杨逍和纪晓芙的故事为例,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杨逍的强奸罪名是否成立。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杨逍,男,明教光明左使,家住昆仑山坐望峰,乘峨嵋派女弟子纪晓芙奉师命外出办事之机,采取尾随、埋伏、挑逗、威逼利诱等方式,求爱不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纪晓芙意志,强行将其掳掠,采用手段极其恶劣(暴力),招数极其卑鄙(蛊惑芳心),已构成强奸罪。可证明强奸罪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本案中的被害人纪晓芙陈述道:“弟子千方百计,躲避于他,可是始终摆脱不掉,终于为他所擒。唉,弟子不幸,遇上了这个前生的冤孽……”纪晓芙低声道:“弟子不能拒,失身于他。他监视我极严,教弟子求死不得。如此过了数月,忽有敌人上门找他,弟子便乘机逃了出来,不久发觉身已怀孕,不敢向师父说知,只得躲着偷偷生了这个孩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在司法实践中通称为“口供”。口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逍仰天长啸,只震得四下里木叶簌簌乱落,良久方绝,说道:“你果然姓杨,不悔,不悔。好!晓芙,我虽强逼于你,你却没懊悔。”这里的言语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况。

    3)证人证言——指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自己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证人既不能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不能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同时,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也不是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的途径取得的。本案中的证人丁敏君是灭绝师太的徒弟、纪晓芙和周芷若的师姐。她年轻时和纪晓芙作对,中年时又找周芷若的麻烦,皆因两个师妹既貌美又受师父宠爱,威胁到她这个师姐的地位和尊严。丁敏君冷笑道:“嘿,你装着这副可怜巴巴的样儿,心中却不知在怎样咒我呢。那一年你在甘州,是三年之前呢还是四年之前,我可记不清楚了,你自己当然是明明白白的,那时当真是生病么?‘生’倒是有个‘生’字,却只是生娃娃罢?”丁敏君因为尖酸伶俐、爱耍阴谋诡计,彭和尚骂她是“毒手无盐”。

    4)鉴定意见——是指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或技能对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得出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又叫鉴定人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本案中当然是指对杨不悔的dna鉴定!当然,这个证据当时是没有的,不过,我们从杨不悔的长相,活脱脱就是一个纪晓芙可以看出,她是杨逍的孩子。古时应该没有dna鉴定,不过可以采取滴血认亲的做法。

    本案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登徒子杨逍本该受万人唾骂,为何闻其故事者皆叹“冤孽”并对之抱以同情,不过是纪晓芙受辱之后的态度变化引起了大家的同情。这位名门正派的弟子,在遭魔教妖人所辱之后,生下孩子竟然取名“不悔”,并断然拒绝其师要其杀害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其情殷殷,其意切切,观者不禁大掬一把同情泪,于是一个本该受憎的犯罪行为,转化为一段痴男怨女爱恨纠缠的惊天地泣鬼神的情爱传奇,犯罪嫌疑人杨逍能够被隐去强奸犯的形象吗?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实施的损害其权利的行为,被害人同意是正当行为的一种,但其适用范围却要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对强奸罪这种罪名来说,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被害人是否同意,将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被害人纪晓芙到底是否同意,从其事后的态度来看,纪晓芙无疑是默认杨逍对她的侵犯,对她这种忍辱负重、化恨为爱、可歌可泣的精神当然非常同情和钦佩。但是,不要忘了,这种同意,不过是事后的同意和追认,不代表行为当时的同意。从其言行可以看出,行为当时,她是不同意的,是被强迫的。不能说一个女子被非礼后一定会爱上那个人,但传统的女子也不无这个可能。所以,事后的承诺完全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杨逍的行为不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他仍然是个不折不扣的强奸犯罪行为人。

    5.7助人解脱:狄云、陈达海故意杀人

    【情节】

    《连城诀》第7回“落花流水”中,记载了水岱在眼睁睁地看着两个结义兄弟惨死,另一个兄弟向敌人屈膝投降,自己受尽折磨的情况下,还要看着自己女儿落入一个穷凶极恶的人的魔爪而无力保护时,要求狄云把自己杀死的故事。

    水岱见花铁干抛枪降服,已无指望,低声道:“笙儿,快将我杀了!”水笙哭道:“爹爹,我……我动不了!”水岱向狄云道:“小师父,你做做好事,快将我杀了。”

    狄云明白他的心意,反正是活不了,与其再吃零碎苦头,受这般重大侮辱,不如死得越早越好。他心中不忍,很想助他及早了断,只是自己一出手,非激怒血刀僧不可,眼见此人这般凶恶毒辣,那可也无论如何得罪不得。

    水岱又道:“笙儿,你求求这位小师父,快些将我杀了,再迟可就来不及啦。”水笙心慌意乱,道:“爹爹,你不能死,你不能死。”水岱怒道:“我此刻生不如死,难道你没见到么?”

    水笙吃了一惊,道:“是,是!爹,我跟你一起死了!”

    水岱又向狄云求道:“小师父,你大慈大悲,快些将我杀了。要我向这恶僧求饶,我水岱怎能出口?我又怎能见我女儿受他之辱?”

    狄云眼见到水岱的英雄气概,甚是钦佩,这时义愤之心大盛,低声道:“好,我便杀了你。老和尚要责怪,也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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